青海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 37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實施意見》(青政〔2018〕28 號)和《青海省關于優化科技創新體系提升科技創新供給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辦字〔2020〕76號)等文件精神,創新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投入方式,降低企業研發成本,規范我省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券是指省科技廳利用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支持省內科技企業向創新券接收機構購買科技服務而發放的配額電子憑證。
第三條 創新券申領兌付采取“登記備案、分次發放、定期 兌付”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對象及范圍
第四條 創新券重點支持符合我省“十四五”科技創新發展規劃重點方向的工業類、生產性服務類企業。支持對象為青海省內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有研發投入的規上企業和省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內其他創新創業企業。
第五條 創新券接收機構是指可提供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研發投入歸集、大型儀器共享、科技金融等服務機構。主要為省科技廳登記備案的省內各級各類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科技創新服務平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服務公司、科技服務企業等機構。省內服務機構無法開展的科技服務,省科技廳從備案登記的省外科技服務機構中遴選。經省科技廳認定的科技專員可以接收創新券,為企業開展服務。
第六條 創新券接收機構入庫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注冊滿一年,從事科技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法人機構;
(二) 具備科技服務的軟、硬件條件,具有開展科技服務工作的能力和相應的資質;
(三) 三年內無法律糾紛。
第七條 創新券接收機構入庫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科技服務機構入庫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企業營業執照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 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事業單位提供通過審查的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
(四) 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一覽表;
(五) 相關科技服務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八條 創新券適用范圍:
(一) 檢驗檢測服務,包括新產品檢驗、指標測試、產品性能測試等及新設備和新工藝的檢測等。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活動,不納入創新券的支持范圍;
(二) 知識產權服務,包括專利(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 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咨詢、代理及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等服 務;
(三) 科技咨詢服務,包括企業創新需求分析、企業競爭能力分析、科技評估、科技查新、技術開發、研發設計、技術交易、創新企業的孵化等服務;
(四) 研發投入歸集服務,重點面向企業開展研發活動過程中研發投入歸集服務;
(五) 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共享服務,重點針對加入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臺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在開展科研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大型儀器共享服務。本辦法所稱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是指省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擁有的、在青海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平臺登記備案、面向社會開展共享、共用的儀器設備。
(六) 科技金融服務,為青海省內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有研發投入的規上企業和省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內其他創新創業企業提供的資產評估、擔 保、保險、法律、財務等服務業務。
第三章 申領、使用、兌付
第九條 創新券支持對象須在“青海省科技創新券公共服務平臺”注冊后,方可在線開展創新券申領、使用創新券預約技術創新服務工作。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注冊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認定證書等證明材料;有研發投入的規上企業注冊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研發投入等證明材料;創新創業企業注冊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科技企業孵化器、 眾創空間管理機構出具的入駐證明材料。
第十條 創新券的申領:
(一) 創新券支持對象登錄“青海省科技創新券公共服務平臺”,填寫《青海省科技創新券申領信息表》,并上傳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開展創新活動的證明材料,提交創新券運行管理機構審核;
(二) 創新券運行管理機構審核申領企業提交的創新券申領材料,審核通過后發放創新券;
(三) 申領企業同一年度內可分次申領創新券,其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和有研發投入的規上企業年度累計申領額度不超過20萬元,其他創新創業企業累計申領額度不超過5萬元。創新券在申領當年度使用,逾期自動作廢。
第十一條 創新券的使用:
(一)申領企業登錄“青海省科技創新券公共服務平臺”,線上選擇創新券接收機構并預約服務;
(二) 申領企業與創新券接收機構簽訂服務合同,線下開展服務工作。服務工作完成后,申領企業按照創新券抵用額度在線支付創新券,創新券接收機構收到創新券后,經確認無誤即完成創新券抵用流程;
(三) 開展檢驗檢測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科技咨詢服務、研發投入歸集服務、科技金融服務,創新券抵用額度為單次購買服務支出費用的80%;開展大型儀器共享服務創新券抵用額度為單次購買服務支出費用的100%。
第十二條 創新券兌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青海省科技創新券兌付申請表》;
(二) 創新券支持對象與創新券接收機構簽訂的科技服務合同或合作協議;
(三) 單次服務創新券抵用后剩余服務費用的支付發票或其他具有法律效應的憑證;
(四) 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一覽表(法人簽字、加蓋公章);
(五) 服務結果證明、創新成果證明及其它證明材料,如檢驗檢測報告、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軟件著作權證書、科技評估報告、科技查新報告等材料。
第十三條 青海省科技創新券公共服務平臺全時開放運行,創新券支持對象可隨時申領創新券。創新券運行管理機構及時、定期組織創新券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結算兌現等工作。
第十四條 創新券接收機構于當年度按期開展創新券兌付工作,逾期不兌付的創新券作廢。
第十五條 積極推進科技創新券同外省(市、區)的跨區域通用通兌試點工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創新券政策以及研究確定創新券實施過程中有關重大事項。省財政廳審核創新券年度預算并下達資金計劃,監督創新券的資金使用。省科技廳遴選第三方服務機構負責創新券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創新券運行管理機構負責創新券運行管理,包括編制上報年度預算,確定創新券發放額度,完善科技創新券管理系統,優化申領及發放流程,創新券支持機構的資格審核,創新券申領、發放和兌付材料的審核,創新券兌付資金的撥付工作。創新券運行管理機構的年度運行管理費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創新券運行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從事科技創新相關服務活動,與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省內外企業在產學研合作中能發揮重要的橋梁作用;
(二) 有能力配備3-5名專業知識豐富、綜合素質過硬的工作人員開展創新券審核、平臺管理及相關工作;
(三) 擁有開展創新券政策宣傳、推廣活動的能力。
第五章 監督和獎勵
第十九條 創新券運行管理機構應于每年12月中旬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提交當年度創新券工作開展情況報告。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交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核,對創新券申領、兌付工作進行隨機抽查,一經發現問題,取消第三方服務機構資格。
第二十條 創新券接收機構和創新券支持對象在入庫注冊過程中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違反規定的將納入誠信檔案,且3年內不得申請注冊。
第二十一條 創新券申領和兌付過程中,創新券接收機構和創新券支持對象等不得弄虛作假、違規操作。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停止申領、兌付創新券,依法追回已兌付創新券資金,并按照《青海省對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青信用辦〔2020〕3號)進行聯合懲戒;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創新券不得轉讓、贈送、買賣等。對于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停撥或追回財政資金。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對創新券接收機構開展年度績效考核。進一步推動各類創新平臺向社會開放,加快大型實驗裝置、科學儀器、數據資源、文獻和專利信息等科技基礎服務平臺共建共享,對服務制度健全、提供服務量大、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創新券接收機構,按其上年度實際服務的創新券總額的 30%、最高不超過50萬元給予獎勵補助,獎勵資金用于服務人員績效獎勵和服務能力提升等。
第二十四條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應加大創新券政策宣傳,鼓勵所在轄區內的科技企業開展創新券申領、兌付工作。對果洛州、玉樹州、黃南州、海南州、海北州等地區科技管理部門推薦的科技企業,創新券申領及兌付工作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第二十五條 創新券申領、使用和兌付過程中如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數據保密等方面問題,需由創新券接收單位和創新券支持對象協商解決或進行脫密處理后方可實施,否則責任自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執行自2021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止。《青海省科技創新券管理暫行辦法》(青科發高新〔2018〕14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